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О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四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立頓書記官梁懿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五О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出所。
㈡另甲○○於九十一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六月確定;同九十二年間,又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述案件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七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入監執行,而於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詎甲○○猶未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六日十八時許,在南投縣○○鄉○○路○○○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七日四時三十分許,因其涉犯竊盜案件,為警在苗栗縣○○鄉○○村○道臺三線公路一二九公里處查獲。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梁懿慧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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