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彬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景彬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綜合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經徵詢公訴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謝昀芳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