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進朝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92財證字第2號登記簿第13冊第
161頁第778號)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3條(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資料可佐,且經本院依職權就修改捐助章程第15條之內容適當與否及其他相關事項,函詢高雄市府社會局及財政部後,參酌高雄市府社會局94年4月28日高市社局二字第0940012716號函、及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040號函文內容,本院認本次修改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