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志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鄭志明之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