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就請求金額新臺幣1,772,575元部分,並未開具統一發票,又核該聲證2所附之出貨單,其客戶名稱均填載為「嘉新」,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就此部分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客戶名稱均填載為「嘉新」之出貨單、貨款金額共計為1,772,57
5元部分負清償責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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