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原告 黃建豪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被告 林宇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正容 (林宇捷之父)
林芷漪 (原名 林淑鳳 ,林宇捷之母)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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