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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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明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明森(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105年9月23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23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明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5日下午3時43分│103年4月1日│102年7月間│││許為警採尿送驗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28、968號│第728、968號│382、1442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095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095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147、││審││││1190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4日│103年12月18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095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095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147、││決││││11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104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6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刑6月)│59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明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4460號│第93、94、106號│第93、94、10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131號│104年度易字第96號│104年度易字第9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3月26日│104年3月26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131號│104年度易字第96號│104年度易字第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26日│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90號(編號5至7曾定應執│││893號│行刑1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明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103年12月19日│103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3、94、106號│113號│1654、1655、1656、2304│││││、3348、447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6號│104年度易字第51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6日│104年9月23日│105年6月16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6號│104年度易字第51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13日│104年10月15日│105年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90號(編號5至7曾定應│3611號│2839號(編號9至10曾定│││執行刑1年)││應執行刑10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明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54、1655、1656、2304│1654、1655、1656、2304│1654、1655、1656、2304│││、3348、4477號│、3348、4477號│、3348、44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09號(編號11至12曾定應│││2839號(編號9至10曾定│執行刑1年4月)│││應執行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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