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祥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祥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祥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祥喬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7、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5、6、8、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6年7月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彭祥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罪│竊盜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23日│104年06月18日│104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撤緩│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212號│第3511號│第4084號、104年度偵│││││字第4188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苗交簡字第24│104年度易字第751號│104年度易字第86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01月11日│105年04月07日│105年04月27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苗交簡字第24│104年度易字第751號│104年度易字第860號││判決││號││││├────┼──────────┼──────────┼──────────┤││判決│105年02月15日│105年05月02日│105年0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社會勞動│會勞動││案件││││├────────┼──────────┼──────────┼──────────┤││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914號(臺中地檢10│第2197號(臺中地檢10│第2132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586號│5年度執助字第1203號│5年度執助字第1135號│││)(編號1至6之罪業經│)(編號1至6之罪業經│)(編號1至6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07月15日│104年01月23日│105年02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084號、104年度偵│第1434號│第7609號│││字第4188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60號│104年度易字第532號│105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日期│105年04月27日│105年05月11日│105年07月20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60號│104年度易字第532號│105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105年05月23日│105年06月06日│105年08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131號(臺中地檢10│第2234號(臺中地檢10│第13191號(編號1至6│││5年度執助字第1134號│5年度執助字第1204號│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編號1至6之罪業經│)(編號1至6之罪業經│刑3年2月)│││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11月1日│104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441號│第6028號、105年度偵│第6028號、105年度偵││││字第1733、4374、2927│字第1733、4374、2927││││、5091號│、5091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963│105年度易字第963、10│105年度易字第963、10││││號│11號│11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6日│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963│105年度易字第963、10│105年度易字第963、10││││號│11號│11號││├────┼──────────┼──────────┼──────────┤││判決│105年11月28日│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8124號│第1804號(臺中地檢10│第1804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926號)│6年度執助字第926號)││││(編號8、9之罪業經定│(編號8、9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26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7號││││││││││├────┼──────────┼──────────┼──────────┤││判決│106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45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