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0號債權人諾比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曉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通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圓通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合作協議、發票、出貨單、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等)。並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