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圖利加工墮胎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圖利加工墮胎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①│②│③│├───────┼─────────────┼─────────────┼─────────────┤│罪名│圖利受託使婦女墮胎罪│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15條、第290條第1│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216條、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92年間至93年2月間│92年間至93年10月間│├───┬───┼─────────────┼─────────────┼─────────────┤│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㈠雲林地檢│臺南地檢││關及案│││㈡嘉義地檢│││號├───┼─────────────┼─────────────┼─────────────┤││案號│93年度偵續字第7號│㈠93年度偵字第20955~58、│94年偵字第2183、12954、│││││20960號;94年度偵字第│12962、13779、13982、│││││1441號│14206、14207號;│││││㈡95年度偵字第5930號│95年偵字第552、4077、5711││││││、5848、6660、7396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院│高雄高分院│臺南高分院││實審├───┼─────────────┼─────────────┼─────────────┤││案號│93年度少連訴字第26號│97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97年上訴字第1094號││├───┼─────────────┼─────────────┼─────────────┤││日期│95年5月15日│97年10月31日│98年1月21日│├───┼───┼─────────────┼─────────────┼─────────────┤│確定日│法院│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期├───┼─────────────┼─────────────┼─────────────┤││案號│上│98年度台上字第100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日期│95年6月8日│98年2月26日│98年7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96│合│不合│不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徒刑6月已易科罰金│2年2月│3年││權期間或罰金額│執行完畢)│││├───────┼─────────────┼─────────────┼─────────────┤│附註│雲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541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26│雲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795││││號│號│││★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