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一:
┌─┬───────────┬─────────────────────┐│編│補正事項│說明││號│││├─┼───────────┼─────────────────────┤│1│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以全部遺產為訟訟標的之│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應提│1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出準備狀,並依被告人數│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檢附繕本)。│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亦未以全部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補正。│├─┼───────────┼─────────────────────┤│2│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250│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元。│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648元(如附表二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為9,250元。│└─┴───────────┴─────────────────────┘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告之聲明│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一│被告 卓維昱 就坐落桃園市○○區○○段│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162-83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22建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行不動產所有│││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8年2│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原則上以│││月15日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予│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撤銷。│標的價額【原告對被告 古金秀 之債││││權數額為本金84萬648元,及自88││││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8.6%計算之利息,暨以週年利率││││1.72%計算之違約金(算至108年││││7月2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分別為││││143萬5,813元、28萬7,163元)││││】│├──┼─────────────────┼───────────────┤│二│並依被告古金秀、卓維昱之應繼分比例│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為繼承登記。│,係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為左列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被告古金秀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為準。│├──┼─────────────────┴───────────────┤│價額│㈠原告上開二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之額││核定│,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㈡本件分割遺產協議之全部遺產價額為266萬2,392元(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回復為公同共有後,被告古金秀可獲得遺產│││應繼分1/4之交易價額為66萬5,598元。│││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萬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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