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4號

原告 劉文傑

訴訟代理人 劉文斌

被告 彭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23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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