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4號
原告 劉文傑
訴訟代理人 劉文斌
被告 彭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23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