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5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 賴柔伊 前係夫妻,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護字第268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令甲○○不得對賴柔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並不得對賴柔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等。甲○○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4時30分許經警電話通知而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寄件者名稱「ChangChihhsiang」),接續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郵件予賴柔伊,致賴柔伊在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住址詳卷)之住處內遭受騷擾,甲○○以上開方式,而違反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㈡證人即告訴人賴柔伊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268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㈣電子郵件截圖照片7張。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該等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與告訴人曾為夫妻
關係,本應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與告訴人溝通,且其明知法院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對告訴人為本案騷擾行為,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兼衡其前有多次違反保護令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詎仍不知悔悟,再犯本案違反保護令罪,應予嚴懲。再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職業為業務、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書附表更正為本案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編號時間內容1110年8月21日「我沒有騙你真的」、「真的這樣鐵石心腸…嗎?我真的錯了!」、「真的要這樣絕情嗎?」、「真的沒在跟你開玩笑,真心的後悔了!」、「我真心的後悔離婚了」、「我真的很需要一個家」、「可不可以不要再折磨彼此,對不起...可不可以不要再折磨彼此!我鬼門關走一回」、「希望你能明白!」、「星期一我躺在手術台」、「我真的命大我還有辦法跟你講話!我真錯了」、「我真的沒有騙你!我錯了…」、「我再也不騎車了!我真的沒有騙你!」、「我沒有騙你真的」。2110年8月22日「真心覺得錯了!拜託你...求求你給我重新一個家的機會!我真的不會放棄!請您給我最後一次機會」3110年8月23日「真的知道錯了」、「真的知道錯了...請原諒我!再給我一次機會」、「你不要這樣對我!我真的很難受!因為我知道真的錯了!」、「真的知道錯了!」4110年8月24日「有人打電話來!告訴我...你跟你前同事在一起」5110年8月25日「到底在搞什麼鬼」、「你知不知道你的一舉一動旁人看在眼裡!你不要再這樣搞…」、「你不要越來越誇張!有無號碼打給我!說你又穿內衣拍照!問我可不可以勸勸你!你是牛肉場嗎?你是一個媽媽你清楚嗎?」、「希望你自己想清楚!我是可以照顧你一輩子的人!跟 阿程 …」、「可不可以拜託你…不要再搞男人了…你就好好回家來!」、「別再搞了…可以嗎?我有錢可以照顧你們母子…你可以做…」、「算我求你…別再搞了…好好回來過一個家」、「算我求你別搞了…好好回來當媽媽!我有錢可以養你們」、「你不要臉!我和阿程還要臉!拜託為我留一下臉!照片都刪一刪!」6110年8月26日「算我求你…別再搞了!好好回來」、「你要弄到我抓狂就對了」、「到底在搞什麼…就回來好好過你媽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