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郭子儀 上列當事人與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乃為財產權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計算訴訟費用。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5億元予原告,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