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7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港世紀紅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79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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