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7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港世紀紅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79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