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案卷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