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 賴男璋 住○○市○區○路里00鄰○○○○街00被告 林漫妮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NADEEDAONAPHA,泰國籍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甲○○非被告乙○○自其受胎之婚生子女。經查,未成年子女甲○○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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