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鄭伊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莉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張莉晨前於民國109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9,429元,及自民國110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0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