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金碧 被告 劉元鈞 上列被告劉元鈞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金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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