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相對人乙○○利害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關於乙○○部分應予撤銷。
本案乙○○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於民國
113年2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13年3月4日所為關於乙○○部分,並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裁定乙○○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馨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