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聲請人 吳秀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左鴻遷華南商業銀行│106年9月30日│7,800元│LD0000000│空白││││佳冬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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