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374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901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至本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410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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