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吳志聰
吳志偉 吳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告 謝煥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