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68號
原 告 臺南市開山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