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68號
原   告 臺南市開山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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