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庚○○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己○○被告戊○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街○○號法定代理人 楊景淮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