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債權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與債務人 李有德 間拍賣抵押物聲明異議事件,債務人李有德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本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四號裁定正本對債務人李有德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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