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勤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勤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勤賢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邱勤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係在最早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且依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故檢察官以本院為上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邱勤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新台幣2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3月12日│107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787號│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52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22日│109年0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52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54號││決├────┼───────────┼───────────┤││確定日期│108年05月14日│109年0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99號│年度執字第3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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