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7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育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7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5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