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吳鴻奎律師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8,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