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7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廖靜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