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蔡涵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涵薏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累計174,243元正未給付,其中170,031元為本金;3,712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涵薏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累計163,571元正未給付,其中158,844元為本金;4,7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涵薏於民國111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累計247,325元正未給付,其中238,609元為本金;8,01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031元

蔡涵薏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8844元

蔡涵薏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38609元

蔡涵薏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