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品毅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品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品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疑重大,所犯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於案發後將被害人 李安妮 之屍體及物品棄置,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另被告係經拘提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6年3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係經拘提始到案,曾有逃亡之事實,又案發後將被害人之屍體及物品棄置,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另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再參酌被告業已提起上訴,且被起訴之殺人等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故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