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代理人 涂鳳樑 被告甲○○
乙○○丙○○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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