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961號原告 張凱強 法定代理人 張榮
劉淨月 原告與被告 郭俊宏 間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藥費、看護費、醫療用品費、補品費及精神慰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停車費、汽車加油費、眼鏡毀損費、機車修理費共新台幣(下同)25,289元(1420+2859+2400+19150=258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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