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告 施美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