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11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丙○○處理社區接駁車事務之意見,即於開會期間出言辱罵告訴人、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拒絕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做賣吃工作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續字第111號被告乙○○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居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址設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000號「海洋都心一期社區」之住戶,而丙○○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關委員。乙○○因不滿丙○○處理社區接駁車事務,其竟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14時許,進入該社區2樓會議室,在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召開管理委員會例行會議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你娘的勒」、「你知道個屁啦」、「我在這裡住三年,沒看過你做什麼洨活動啦」、「幹你娘,操機掰」、「對於社區事務運作完全不了解」、「不配作為公關委員」等語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為上開言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不是在罵告訴人丙○○,是伊的口頭禪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 陳智翔 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對告訴人咆哮叫罵之事實。4案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1片、錄音譯文1份、錄影畫面截圖2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至告訴人丙○○雖指稱被告另對其恫稱「下個月開會我絕對給你亂,我絕對帶年輕人來給你亂,一百個、兩百個我絕對帶來,我絕對跟你拼了蛤」、「啊我的問題嗎?我跟你說喔,我現在跟全部的住戶連署針對你」、「不然來我三溫暖坐?我會叫人好好給你伺候」等語,致其心生畏懼,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然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恐嚇之犯意,又觀諸告訴人提供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可見被告係就社區缺少接駁車、未向建商積極要求建商所承諾在社區設置之會館、告訴人未在該社區居住並不知悉住戶需求、告訴人擔任公關委員並未辦理社區活動等事宜質問告訴人,堪認被告因此主觀上認為告訴人擔任管理委員並未盡責,故為上開話語,是被告辯稱其真意係欲帶人到場抗議、因社區缺乏接駁車而欲與住戶連署針對告訴人等語並非無據,且並無被告有其他具體敘及將如何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情,難認被告確有何恐嚇告訴人之故意。再者,告訴人於聽聞被告上開言語後,尚有與被告對答,回應稱「我不坐,我不坐公車啊」、「我住不住這邊有什麼關係」、「這是我一個人的責任嗎」、「今年中秋節我們還不能辦事欸,我們還不能辦活動欸」、「那我做委員就一定要辦活動嗎」等語,自難逕認告訴人確有因被告所為上開言行而心生恐懼,實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徐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