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1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煜賢 (原名 吳尚益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1,613元,應徵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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