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劉沈金鶯 (即 劉義文 之繼承人)代理人 劉局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股票139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股票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