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徐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零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參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