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76號聲請人 呂卓威 相對人 塗秀勉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
前項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
5年度監宣第7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茲因相對人因罹患老人癡呆症,聘請看護照顧;又聲請人父親 呂煊昌 於民國104年因心臟衰竭住院,出院後無法行走,需外勞照顧。平日父母由聲請人照顧,每月支出費用龐大,已不足支應父母照顧需求。為完整照顧父母,聲請人計畫將聲請人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併同地上建物即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出售,供作相對人安養照顧費用。前開出售不動產方案,經聲請人全體兄弟姊妹同意出售,所得款項成立專戶供作照顧相對人使用。另如附表所示建物前於91年併同聲請人所有土地向星展商業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145萬元(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80萬元),供作相對人安養照顧需求,現尚餘貸款50萬元,將上開房地出售時一併清償,以免除相對人債務。是以為保障相對人終生安養需求,請准如附表所示建物出售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照顧協議書、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勞動部函、外勞薪資表、收據、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本院
105年度監宣字第71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親屬系統表、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監宣字第97號陳報或報告事件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 呂嘉憲 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出賣如附表所示建物,並將出售所得存入相對人開立在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此有同意書、相對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在卷可憑。據上,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確有依憑,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需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建物予以處分,用以支付相對人所需醫療及生活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且審之聲請人提出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價格,係高於房屋稅課稅現值,併同所坐落之土地即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出售價格亦與附近房地之市價相當,則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足資參佐,堪認聲請人欲出售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價格,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而為確保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建物所得之價金確為相對人所用,及有利於監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
┌──┬───┬──────────────────┬────────┬────┐│編號│種類│建物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建物│臺中市○區○○○段○○○○○○○○○○號│總面積:127.74│1分之1││││(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層次面積:│││││坐落地號:臺中市○區○○○段0036-0│一層:38.91│││││129地號)│二層:40.73││││││三層:40.73││││││四層:7.37││││││附屬建物:││││││陽台: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