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承哲選任辯護人陳勵新律師
張鈞綸律師 王培安 律師被告 薛隆廷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 律師被告 洪俊杰 選任辯護人 許富寓 律師
吳啟瑞 律師被告 王昱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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