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宏嘉
陳煌榮
李明展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維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建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淳文 律師
王清白 律師被告 沈財義
張新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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