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劉宇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