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7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3樓
被   告 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7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參萬壹仟參佰│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壹拾參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元│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捌│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拾參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玖│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拾捌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壹佰│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肆拾玖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玖│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拾伍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玖│自民國94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
│拾伍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7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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