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 鄭瑜萱 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