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 徐正義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被告 朱崧郡 即 朱世強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詹明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