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黃怡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台北市私立摩登美
容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
公司),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
23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台北市私立摩登
美容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
未提出被告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附設台北市私立摩登美容
短期補習班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
明,故起訴程式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文件,
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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