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0362元 陳文奌 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6552元陳文奌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61891元陳文奌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408595元陳文奌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98182元陳文奌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1%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陳文奌於民國108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433,001元正未給付,其中430,362元為本金;2,23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文奌於民國104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64,872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138,725元正未給付,其中136,552元為本金;1,480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文奌於民國106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263,791元正未給付,其中261,891元為本金;1,60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文奌於民國109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412,188元正未給付,其中408,595元為本金;3,29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文奌於民國104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6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302,207元正未給付,其中298,182元為本金;3,23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