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承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承哲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2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然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法務部乃重新審核,於106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與前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其於103年12月31日入監,業於106年1月9日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6月12日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2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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