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陳淑湘 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博偉 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之經營型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